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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遇上債務(wù)人一物兩賣的情況怎么處理?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shù):18978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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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交易中,往往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后,又將原定的標的物賣與第三人并進行了交付,從而導(dǎo)致原買受人得不到履行。在這時,買受人應(yīng)該采取什么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利呢?為了正確地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應(yīng)該分析出賣人-物兩賣行為的性質(zhì),而后再來制定對策。
從表面上看來,出賣人把同一物賣給兩個買主,這是財產(chǎn)所有人在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 因為在標的物交付以前,該標的物所有權(quán)尚未轉(zhuǎn)移,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然而,出賣人在進行這種處分所有物的行為的同時,又在侵犯原買受人的債權(quán),構(gòu)成對第一買受人的侵權(quán),因而這種買賣是不合法的。至于第二買受人,若明知該物已賣給他人與又出賣人就該物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在訂約時雖不知該物已賣與他人,但屬于應(yīng)當知道而未知道,那么,其主觀上仍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在主觀上均有過錯,直接侵犯了第一買受人的權(quán)利,這種一物兩賣行為就具有違法性。我國民法規(guī)定,內(nèi)容違法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谏鲜龇治觯瑐鶛?quán)人就可設(shè)定相應(yīng)的對策,即在因賣主一物兩賣而不能履行債務(wù)以及第二個買主在主觀上有過錯的情況下,可訴諸法律,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賣主與第二買受人的買賣行為無效,并要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無效的民事行為,責(zé)令買賣雙方進行雙方返還,即 由出賣人返還第二買受人的價款,由第二買受人返還原物,由 賣主收原物交付第一買受人。如果出賣人一物兩賣造成原買受人損失的,原買受人還可以對自己的損失請求賠償。
第一買受人在采取這一措施的時候應(yīng)注意,只有在出賣人和第二買受人均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該行為無效。如果第二買受人在買受時不知,也不應(yīng)當知道出賣人在此之前已就該標的物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那么就適用善意取得準則,第一買受人不能主張該買賣無效,也不能要求出賣人和第二買受人進行雙方返還,只能要求與賣主解除原買賣合同,如遭受損失,可要求賣主賠償。法律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和確保交易安全。市場交易中,往往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后,又將原定的標的物賣與第三人并進行了交付,從而導(dǎo)致原買受人得不到履行。在這時,買受人應(yīng)該采取什么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利呢?為了正確地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應(yīng)該分析出賣人-物兩賣行為的性質(zhì),而后再來制定對策。
從表面上看來,出賣人把同一物賣給兩個買主,這是財產(chǎn)所有人在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 因為在標的物交付以前,該標的物所有權(quán)尚未轉(zhuǎn)移,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然而,出賣人在進行這種處分所有物的行為的同時,又在侵犯原買受人的債權(quán),構(gòu)成對第一買受人的侵權(quán),因而這種買賣是不合法的。至于第二買受人,若明知該物已賣給他人與又出賣人就該物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在訂約時雖不知該物已賣與他人,但屬于應(yīng)當知道而未知道,那么,其主觀上仍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在主觀上均有過錯,直接侵犯了第一買受人的權(quán)利,這種一物兩賣行為就具有違法性。我國民法規(guī)定,內(nèi)容違法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谏鲜龇治觯瑐鶛?quán)人就可設(shè)定相應(yīng)的對策,即在因賣主一物兩賣而不能履行債務(wù)以及第二個買主在主觀上有過錯的情況下,可訴諸法律,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賣主與第二買受人的買賣行為無效,并要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無效的民事行為,責(zé)令買賣雙方進行雙方返還,即 由出賣人返還第二買受人的價款,由第二買受人返還原物,由 賣主收原物交付第一買受人。如果出賣人一物兩賣造成原買受人損失的,原買受人還可以對自己的損失請求賠償。
第一買受人在采取這一措施的時候應(yīng)注意,只有在出賣人和第二買受人均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該行為無效。如果第二買受人在買受時不知,也不應(yīng)當知道出賣人在此之前已就該標的物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那么就適用善意取得準則,第一買受人不能主張該買賣無效,也不能要求出賣人和第二買受人進行雙方返還,只能要求與賣主解除原買賣合同,如遭受損失,可要求賣主賠償。法律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和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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