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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怎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shù):1812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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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訴被告戴某、章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后,因無法向被告戴某、章某送達民事訴狀副本等材料,本院依法公告送達。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吳某、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戴某、章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2012年8月15日,戴某以經濟困難為理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相應的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轉賬方式交付借款。但之后被告未按約歸還,原告多次催討,均未果?,F(xiàn)要求兩被告共同連帶歸還原告借款20萬元;兩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利息;兩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違約金;兩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律師費6,000元。
被告戴某、章某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原告李某與被告戴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期限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止,借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該協(xié)議書經上海市閔行公證處公證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原告另持有落款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的《借據(jù)》及《收條》各一份,《借據(jù)》中約定原告借給被告20萬元,于2012年9月14日之前歸還,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計算。如借款人逾期還款還應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出借人在催討本金期間實際發(fā)生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妒諚l》內容為:"今本人戴某收到李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00/。本人將于2012年9月14日前歸還。"落款均由被告簽名并加蓋手印。
2012年8月15日,原告轉賬給被告20萬元。
另查明,兩被告系夫妻,于2008年5月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再查明,原告就本案與上海
律師事務所簽訂了《聘請律師合同》,律師代理費為6,000元。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公證書、借據(jù)、收條、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書、聘請律師合同及發(fā)票等證據(jù)證明,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庭審中,原告李某稱雖然被告戴某在收條上寫的是收到現(xiàn)金借款,但實際是轉賬給被告的。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款協(xié)議書、借據(jù)、收條及匯款憑證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借貸關系,被告戴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戴某在借款協(xié)議書及借據(jù)中明確愿意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及承擔實際發(fā)生的律師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律師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規(guī)定利息與違約金之和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由于原告主章的利息已到法定上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章權利,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要求戴某、章某共同承擔債務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某、章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和提供證據(jù),以推翻原告的主章和相應證據(j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戴某、章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共同連帶返還原告李某借款20萬元;
二、被告戴某、章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共同連帶支付原告李某該20萬元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戴某、章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共同連帶支付原告李某律師代理費6,000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21.48元,由原告李某負擔218元,被告戴某、章某負擔4,603.4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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