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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現(xiàn)金借款收不回怎么辦?借款最好別用現(xiàn)金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2-07 瀏覽次數(shù):2805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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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容易出現(xiàn)糾紛,今天張家借多少,關系一般打個欠條,關系好的記著就是,明天李家借,關系好的不打借條,關系不好的打個借條,說是接個幾天周轉(zhuǎn)一下,然而······人與人最基本的信任開始變得淡薄,借款本身風險就不好控制。因此成都正規(guī)找人公司建議借款最好別使用現(xiàn)金,因為這會讓取證很困難。就算是有見證人也難保不會被收買,隨著時代的進步,數(shù)字化貨幣能避免這些問題,就算你記不得借了多少,什么時候借的,翻一翻記錄,什么都明了。相比實物貨幣。轉(zhuǎn)賬記錄更顯可靠。
也許你聽到過借錢的人是大爺,還錢的人是大爺?shù)拇鬆?。下面咱說說幾年前的一個案子。被告沙某、趙某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徐某借款,分別于2014年7月13日、2014年8月16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徐某出具四份借條,借條上分別載明了借款金額為20萬元、2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上述四筆借款,原告周某均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向被告沙某、趙某提供借款。
2015年1月20日,原告與被告沙某、趙某經(jīng)結(jié)賬后,被告沙某、趙某又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向原告借款112萬元,由之前的四份借條和部分現(xiàn)金組成。結(jié)賬當天,原告將之前被告出具的四份借條銷毀。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后原告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沙某、趙某償還借款本金112萬元及從2015年7月20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給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雙方訴辯
原告訴稱, 2015年1月20日的112萬,是前面四張借條的80萬元,又借了30萬元現(xiàn)金,是1月20日當天給的,還有2萬元是之前的利息。
兩被告辯稱,2015年1月20日,在原告脅迫恐嚇寫下112萬元的借條,不知道這112萬元的借條是如何組成的。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被告沙某、趙某對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條,認為系受原告的脅迫所寫,原告對此不予認可,且被告沙某、趙某亦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被告此辯,不予采信。對于原告主張的2015年1月20日結(jié)賬當天,被告又向其借款30萬元現(xiàn)金,雖然被告不予認可,但見證人朱某、張某均陳述在當天現(xiàn)場有現(xiàn)金,且原告對于2015年1月20日的借條數(shù)額的陳述能合理解釋2015年1月20日結(jié)算當天存在現(xiàn)金給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中亦表明在借款當天存在現(xiàn)金交付。在無相反證據(jù)的前提下,應當認定原告主張的2015年1月20日,被告沙某、趙某向原告借款30萬元的事實存在。遂判決支持原告對該份借條的訴訟請求。
后被告方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結(jié)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交易習慣等因素對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進行綜合判斷,同時舉證責任分配,對原告借款3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認可,并要求依法改判。成都收債公司提醒借錢最好別使用現(xiàn)金,超過1萬元的均使用轉(zhuǎn)賬方式進行,第一方便保留證據(jù),第二大額現(xiàn)金不宜隨身攜帶。是不是債權人才會面對的問題呢?當然不是,借款人也同樣要面對,數(shù)量不足,真假鈔票的問題。因此使用轉(zhuǎn)賬匯款是最方便和最穩(wěn)妥的方式。
實物貨幣還有個隱患就是容易遺失,萬一被騙還的是假鈔,又是一大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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