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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追債公司分享債權轉讓的相關知識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2123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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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獵豹追債有限公司是一家收賬,清債公司,商務安全咨詢、商業(yè)信用信息調查、市場維權信息咨詢、企業(yè)安全防范咨詢、企業(yè)風險控制、企業(yè)法律顧問、企業(yè)財務顧問、各類信息資料查詢與收集、子女課外行為監(jiān)護、婚外情調查取證、尋人查址、弱勢群體私力救濟和法律援助等一系列個人與企業(yè)危機應急處理的資深的商務安全咨詢公司之一。
一、什么是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債權的全部轉讓: 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債權的部分轉讓: 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二、債權該怎么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边@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要履行通知義務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guī)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wěn)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債權轉讓要向誰通知?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限定,一般的債權轉讓的通知可以以口頭方式,也可以書面通知。 三、哪些債權不能轉讓?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yǎng)費; 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 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以上便是關于債權轉讓的相關內容,包括債權怎么轉讓,以及哪些債權不能轉讓的具體分析。 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對這方面的內容也有了初步的了解。債權轉讓比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的轉讓。債權人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如通知義務,否則有可能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對于這種情形,您的利益還可能會受到損害。為了避免日后會引發(fā)一系列不必要的糾紛,您有必要在進行債權轉讓前,咨詢相關律師,以防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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