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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債務人如期不還,第三人替其還”,第三人承擔的是何種責任?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2-06 瀏覽次數:1714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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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吳建國的養(yǎng)雞場遭遇了火災,損失嚴重。經過一個月的整修,吳建國決定重新購進一批雛雞。但是由于火災中所受損失嚴重以及修理養(yǎng)雞場的巨大開支,購進雛雞的費用還沒有湊齊。于是他找到楊振濤想借5萬元現金。楊振濤同意借錢,但前提是吳建國要找個保證人對債務進行擔保。于是吳建國便找其姐夫張平安做保證人,并與楊振。濤簽訂了一份保證協(xié)議,約定若吳建國如期不還欠款,則由保證人張平安承擔。禍不單行,在眼看要出雞時,吳建國養(yǎng)的雞得了雞瘟,1萬多只雞幾乎全部死光。借款合同到期后,吳建國無力償還借款。于是楊振濤找到張平安,要求其承擔償還5萬元債務的連帶責任。張平安認為,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他是屬于一般保證,楊振濤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吳建國,才能找其要求償還借款。因此,他拒絕向楊振濤償還借款。楊振濤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張平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借款。
收賬公司認為,吳建國與楊振濤之間的借款合同體現了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正確、及時、全面地履行合同。被告張平安對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證,并在保證協(xié)議中約定若吳建國如期不還欠款,則由保證人張平安承擔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故判決支持楊振濤的訴訟請求。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保證合同中約定如果債務人如期不歸還借款時,保證人愿替其歸還,此時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是什么?保證人又應該如何承擔保證責任?一、保證的方式,《擔保法》第16條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以上兩種形式的保證責任是根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順序的不同而進行的劃分,在法律效果上兩者存在很大的差別。所謂一般保證,就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負補充責任的保證方式,即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按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必須先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只有當債務人真的沒有履行能力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所謂連帶責任保證,則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即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必考慮債務人是否真的沒有履行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并且已經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這也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大區(qū)別。、 二、當事人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時的責任承擔,一般來說,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選擇一般保證方式或者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是在實踐中,由于人們對法律并不是特別熟悉,不一定知道保證方式還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之分,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擔保合同時,往往并沒有明確寫明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是經常出現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愿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如果債務人按時不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愿承擔保證責任等字句。那么,在約定保證方式不明確的情況下,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發(fā)的《關于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中曾針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情況確立了兩項判斷原則:(l)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2)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證責任的,視為連帶保證責任。該批復確立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qū)分原則是以不和不能作為區(qū)分的標準的。這是因為不能履行債務中包含了一個基本的意思就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債務則沒有這種含義在里面。具體到本案來看,在張平安與楊振濤的保證協(xié)議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張平安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而只約定若吳建國如期不還欠款,則由保證人張平安承擔。通過前述分析,應當認定為張平安對吳建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吳建國到期沒有歸還欠款的情況下,楊振濤可以直接要求張平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支持楊振濤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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